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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25-01-09 01:18:4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衡阳市南岳区(以下简称南岳区)综合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岳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南岳区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城乡管理和环境保护等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南岳区综合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优化管理、统筹协调、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衡阳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科学指导南岳区建立、健全综合管理体制,加强对南岳区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具体保障措施,做好综合管理工作。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南岳区综合管理工作。第五条 南岳区行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授权,负责行使城乡规划与建设、土地、市容环卫、市政、公安交通与治安、工商、风景名胜、交通运输管理等行政处罚权。

  衡阳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管理实际需要,完善综合执法体制,依照法定程序对南岳区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适当调整。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和控制建设范围设立界碑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南岳区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结合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要求,注重资源整合和城乡统筹发展,防止破坏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第七条 禁止建设范围内不得新建或者改(扩)建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无关的建(构)筑物。

  禁止建设范围和控制建设范围内,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无关或者与周围景观不协调、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原有合法建(构)筑物,应当逐步迁出或者拆除,并由南岳区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违法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第八条 控制建设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村民在控制建设范围内建设住宅,每户使用土地面积(含附属设施)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层数不得超过二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八米。

  以南岳大庙为中心,东至祝圣寺山体及祝圣路、南至衡山路、西至祝融路、北至金沙路合围区域内,新建、扩建建筑物的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米。第九条 南岳区内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的建设和修缮,应当保持历史文化风貌,与景观环境相协调,体现地方特色。

  南岳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南岳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风貌控制专项规划,报南岳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章 城乡管理第十条 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保障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禁止摩托车、电动车和其他非营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执行公务和施工任务的车辆应当持有南岳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景区车辆通行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转借景区车辆通行证。

  进入古镇景区东街、西街、南街、御街、北支街的车辆应当遵守南岳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通行时段规定,拖拉机和核定载重超过五吨的车辆不得驶入上述区域。

  法律、法规对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抢险、救援车辆通行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和文物保护等管理制度,划定重点保护区域,明确责任人,设置保护标志。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点灯、烧纸、焚香等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并由专人管理。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餐饮、住宿、商品销售、摄影摄像等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划。

  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地点进行。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破坏旅游秩序、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偷逃门票和组织、协助偷逃门票;

  (二)冒充景区工作人员、导游人员、宗教教职人员,欺骗游客消费;

  (三)追逐、围堵、拦截游客驾驶的车辆,推销商品或者介绍消费服务;

  (四)欺骗、诱导、胁迫游客施行求签、祈福、开运、参拜等活动;

  (五)纠缠游客递塞佩饰、挂饰、符牌、雕塑、佛珠、绶带、符箓等物品。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泊车位、休憩设施等公共资源,不得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私划泊车位,并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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